学院关于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1-14浏览次数:1436

关于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工商办〔2006〕号

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女教职员工在学院教育中的积极性,根据《宁波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甬教组〔2006339),结合我院教育工作实际,进一步扎实地推进我院“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广大女教师为主体,积极开展岗位建功活动,奋发进取、敬业爱岗,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学院的教育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创建对象
   
以女教师、女职工为主体的部门,如:各系各教研室、图书馆、各行政部门及后勤组织等均可开展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
   
三、基本条件

1.创建部门成员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并且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推荐,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60%以上且主要负责人为女性。

2.创建部门成员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勤于教育教学研究,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奋进,充满活力;乐于奉献、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上成绩突出。

3.领导重视,把创建工作与本部门的整体工作紧密结合,统一计划、统一部置、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富有实效。

4.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促进学院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学院内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发挥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5.示范岗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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