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学期教学任务的原则意见(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1-14浏览次数:1225

                  落实学期教学任务的原则意见(修订稿)

一、教学工作范围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包括校内外实践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师进修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

二、落实教学任务原则

1、落实学期教学任务由系(中心、部)主任负责。安排教学任务时要统筹考虑,要兼顾各项教学建设、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各项教学工作。

2、原则上专任教师课堂教学(包括校内外实践教学)学期平均周课时控制在12节之内,公共课教师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8节,聘任学院、系行政人员上课,原则上平均周课时不超过4节,次数在2次之内。

3、承担各项教学建设任务的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的平均课时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

4、在一学期内,原则上一位教师承担的课程数不超过2门。

5、系内兼职教师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不低于20%

6、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由校内教师担任。

7、合班上课安排原则:

1)除“两课”可安排合班外,其他课程不安排合班;

2)合班课原则上为两合班;

3)以系内合班为主,不考虑跨系合班;

8、实践性课程要根据课程性质实施小班教学或分组分批教学,每一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

9、体育课仍实行选项教学,原则上按系、按年级组合,学期末以前完成下学期选项组班工作。

10、跨系的课程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安排任课教师,如果在校内教师中无法安排,应负责聘任兼职教师。

11、各教学单位在完成高职教学工作的情况下,要支持成教学院、中专部的教学工作。

12、各教学单位教学任务安排须经教务处批准后下达。

三、其它

本意见从2005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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