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享受宁波市区(不包括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均可参保。由原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可由原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80%;其他人员可通过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社区的参保人数不得低于本社区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60%。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集体参保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理。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本保障办法的退休人员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或社区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或医保号,按EXCEL格式制作),名册样表可从本会网站下载;
2、填写统一印制的《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复印无效)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社区)工会印章。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2014年的5月1日起至2015年的4月30日止。
保障费
第四条 2013年度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为每人130元。因特殊原因漏保的,当年5月份为补保期。连续参保的补保人员,保障期限为补保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首次或中断后参保的补保人员,设立待遇等待期,保障期限为补保之日60天起至次年4月30日,等待期内不享受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享受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不包括家庭病床)、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45%,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在职转为退休视作连续参保),给付40%;
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七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家庭病床治疗费用;
5、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八条 被保障人有第七条第5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九条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市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在出具原件的同时,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打入被保障人银行卡,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被保障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宁波银行、中国银行帐号。金额在600元以下的也可直接给付现金。
第十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设在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代办点,办理互助保障金给付手续。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户。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2014医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
其 它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不足部分争取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补贴。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